方案二 修正施行細則,納入職業工會 共同提議修正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》第24條第1項,將「所屬團體」明確包含「公會與職業工會」, 以賦予職業工會代其所屬會員投保健保之法源依據。 建議文字(示例): 「……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,指其所屬之公會與職業工會。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