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點整理

律師投保健保

律師屬健保第一類,依法不能改用第二類(職業工會)身分投保
現行規定下,自行執業專技人員之「所屬團體」係指公會

重點 1

律師是第一類被保險人

律師屬《全民健康保險法》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一類(雇主/自營業主、專技人員自行執業者)。

重點 2

第一類不得改列第二、三類

依第11條第1項,第一類不得為第二類或第三類,因此無法用「參加職業工會」第二類身分投保。

重點 3

投保單位:現行規定指公會

依第15條第1項第1款及施行細則第24條第1項,自行執業專技人員以「所屬公會」為投保單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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現況
本議題尚待與台北律師公會進一步商議,尋找合適的解決方案。

可行方案(兩個方向)

方案一

由台北律師公會設置投保單位

因自營執業律師對投保健保需求日益殷切,敦請台北律師公會指派專職人員,設置公會投保單位, 對於會員處理健保問題給予協助。

方案二

修正施行細則,納入職業工會

共同提議修正《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》第24條第1項,將「所屬團體」明確包含「公會與職業工會」, 以賦予職業工會代其所屬會員投保健保之法源依據。

建議文字(示例):
「……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,指其所屬之公會與職業工會。」
本頁為資訊整理,非法律意見;實際投保與作業程序仍以主管機關及相關團體公告為準。